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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一车行(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6日,检验测试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四川省电瓶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要是做电动车销售、维修。涉案产品新日牌电瓶车规格型号为T**0Z,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以1660元/辆的价格在一上门推销员(无法联系)手中购进3辆涉案抽检新日牌电瓶车,后置于车行里以1999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电瓶车”已经销售完毕,1辆销售给抽样人员,其余2辆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由于当事人未留下购买者的联系方式,产品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电瓶车”抽样基数为3辆,故本案货值金额5997元,违法来得到的1017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车上路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秩序,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构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接下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春雷行动2025”着力整治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针对电瓶车、燃气用具等重要工业产品,进一步加大生产、流通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守牢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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